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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zxb 修改时间:2010-12-02 11:00:41 来源:本站原创
  • 本文摘要:特种劳保用品中的“QS”标志是特种劳保用品市场准入标志,它是由“质量安全(Quality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
  •       特种劳保用品中的“QS”标志是特种劳保用品市场准入标志,它是由“质量安全(Quality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质量安全”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包装上印(贴)有“QS”标志,表明该产品的生产企业已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且该产品已经出厂检验合格。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通过对涉及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产品、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确认其具备持续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并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允许其生产的一种行政许可制度。

    (一)发展历程 作为保障劳动安全的特种劳保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等,早在1984年就列入第一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目录中。当时由行业部门(劳动部)负责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并盖章发证,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发证后的执法监督工作。2001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成立,明确其管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内设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管理日常工作。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并于2005年7月9日以国务院第440号令予以公布,决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15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80号令,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使用特种劳保用品的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特种劳保用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特种劳保用品

    (三)特种劳保用品申证产品单元及产品标准 序号产品名称产品标准 1安全帽GB2811-1989《安全帽》 2安全带GB6095-1985《安全带》 3安全网GB5725-1997《安全网》 GB16909-1997《密目式安全立网》 4过滤式防毒面具——面罩GB2890-1995《过滤式防毒面具通用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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