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15日,张某在没有取得建筑施工资质的前提下,非法承接我市某工程后,召集民工孙某等到工地打工,由张某按天向孙某等发工资。3月4日,孙某在未固定的架板上扎钢筋,因工地未配发安全帽,致使孙某未带安全帽从三楼架板上跌落受伤。孙某受伤后即被送至医院,被诊断为头颅内损伤,多处外伤,并进行脑积水分流手术。孙某被鉴定为一级伤残。5月2日,孙某在诉讼期间死亡。
云龙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作为雇主,依法负有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和监督的义务,因其疏于管理,对施工场所中存在的危险隐患未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予以排除,其消极的不作为行为和主观上的过错是造成孙某摔伤致死不可缺少的原因。故张某对孙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并致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云龙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