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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产性毒物危害的控制原则

  • 编辑:佚名 修改时间:2011-09-26 08:44:32 来源:本站原创
  • 本文摘要:职业中毒的病因是职业环境中的生产性毒物,故预防职业中毒必须采取综合治理措施,从根本上消除、控制或尽可能减少毒物对劳动者的侵害,应当遵循“三级预防”原则,推行“清洁生产”,重点作好前期预防。
  •         职业中毒的病因是职业环境中的生产性毒物,故预防职业中毒必须采取综合治理措施,从根本上消除、控制或尽可能减少毒物对劳动者的侵害,应当遵循“三级预防”原则,推行“清洁生产”,重点作好前期预防。具体措施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根除毒物  从生产工艺流程中消除有毒物质,可用无毒或低毒代替有毒或高毒原料,例如有硅整流器代替汞整流器,用无汞仪表代替有汞仪表,使用苯作为溶剂或稀释剂,改为二甲苯作为稀释剂等。

      2.降低毒物的浓度  减少人体的接触水平,以保证不对接触者产生明显的健康危害是预防职业中毒的关键。其中心环节是加强技术革新和通风排毒措施,将环境空气中的浓度控制在最高容许浓度以下。

      (1) 技术革新:  对产生有毒物质的作业,原则上应当采取密闭生产,消除毒物的逸散的条件。应当用先进的技术和工艺,尽可能采取遥控和程序控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操作者接触毒物的机会。例如,手工电焊改为自动电焊;蓄电池生产中,干式铅粉灌注改为灌注铅膏等。

      (2)通风排毒: 在有毒物质的生产过程中,如密闭不严或条件不许可,仍有毒物逸散入作业环境空气时,应采用局部通风排毒系统,将毒物排除。其中最常用的为局部抽出式通风。为了充分发挥其通风排毒效果,应同时做好毒物发生源的密闭和含毒空气的净化处理。常用的局部通风排毒装置有排毒柜、排毒罩及槽边吸风等 ,根据生产工艺和毒物的理化性质、发生源及生产设备的不同特点,选择合适的排风装置。其基本原则是尽可能靠近毒物的逸散处,即可防止毒物的扩散又不影响生产操作,便于维护检修。经通风排出的毒物,必须经净化处理后,方可排出,并注意回收利用,使作业场所有毒物质的浓度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3.工艺、建筑布局  生产工序的布局不仅要满足生产上的需要,而且应当符合职业卫生要求。有毒物质逸散的作业,应当根据毒物的毒性、浓度和接触人数对作业区实行区分隔离,以免产生叠加影响。有害物质的发生源,应当布置在下风侧;如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放散有毒气体的生产工艺过程应布置在建筑物的上层。对容易积存或被吸附的毒物如汞,可产生有毒粉尘飞扬的厂房,建筑物结构表面应当符合有关卫生要求,防止粘积尘毒及二次扬尘。

      4.必要的卫生设施  如盥洗设备、淋浴室、更衣室和个人专用箱。对能经皮肤吸收或局部作用危害大的毒物还应配备皮肤和眼睛的冲洗设施。

      5.个人防护  是预防职业中毒的重要辅助措施。个人防护用品包括呼吸防护器、防护帽、防护眼镜、防护面罩、防护服、防护手套和皮肤防护用品。选择个人防护用品应当注意防护用品的针对性、功效性。在使用时,应对使用者进行培训;平时要经常保养、维护,在使用前注意检查,确保其功效得到很好的发挥。

      6.职业卫生服务 健全的职业卫生服务在预防职业中毒中极为重要,职业卫生工作人员除积极参与以上工作外,应当对作业场所空气中毒物的浓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测、监测;对接触有毒物质的人群实施健康监护,认真做好上岗前、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排除职业禁忌,及时发现早期的健康病损,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7.职业卫生安全管理  管理制度不全、规章制度执行不严、设备维修不及时及违章操作等常是造成职业中毒的主要原因。因此,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来消除职业中毒具有重要作用。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如实申报存在或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用人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提交“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报告”、在竣工验收前提供“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等资料,对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单位在设计阶段还应当提供职业中毒防护设施设计资料。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提供资料及时做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未提交有关资料或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批准该项目的建设、投产和使用。做好管理部门和作业者的职业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使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行之有效的履行职业卫生管理职责,使有毒作业人员充分享有职业中毒危害的“知情权”,掌握职业中毒防护的基本技能,实现有关部门、人员共同参与的职业中毒危害预防、控制、消除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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