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所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否则不得生产和销售。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也不得购买、配发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是确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陛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准许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和使用该劳动防护用品的凭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两部分组成。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加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印章。
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产品应在产品的明显位置加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标识加施应牢固耐用。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由盾牌图形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编号组成。不同尺寸的图形用于不同类型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的说明
(1)本标识采用古代盾牌之形状,取“防护”之意。
(2)盾牌中间采用字母“LA”表示“劳动安全”之意。
(3)“××一××一××××××”是标识的编号。编号采用3层数字和字母组合编号方法编制。第一层的两位数字代表获得标识使用授权的年份;第二层的两位数字代表获得标识使用授权的生产企业所属的省级行政地区的区划代码(进口产品,第二层的代码则以英文字母缩写表示该进口产品产地的国家代码)第三层代码的前三位数字代表产品的名称代码,后三位数字代表获得标识使用授权的顺序。
(4)参照《安全色》(GB 2893—2001)的规定,标识边框、盾牌及“安全防护”为绿色,“LA”及背景为白色,标识编号为黑色。
(5)标识规格与适用范围。
1)焊接护目镜、焊接面罩、防冲击护眼具:18 rain(包括编号)×12 mrn(如图2—1中图一所示)
2)安全帽、防尘口罩、过滤式防毒面具面罩、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盒)、自给式空气呼吸器、长管面具:27 mm(包括编号)×18 mm.(如图2—1中图二所示)
3)阻燃防护服、防酸工作服、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导电鞋、保护足趾安全鞋、胶面防砸安全鞋、耐酸碱皮鞋、耐酸碱胶靴、耐酸碱塑料膜压靴、防穿刺鞋、防电绝缘鞋:39mm(包括编号)×26 mml(如图2—1中图三所示)
4)安全带、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立网:69 mm(包括编号)×46 mm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申请、受理、核发和日常管理
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具有能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力量;
(3)具有能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4)具有能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测检验设备;
(5)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6)具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7)其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单位应按上述条件进行自查,符合条件的,填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申请书》,并附相关材料,报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申请的受理、证书和标志的核发,以及日常管理工作由设在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负责,该中心对所核发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负责。具体受理和核发过程及日常管理要求,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中有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