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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 编辑:zll 修改时间:2011-04-01 11:22:03 来源:本站原创
  • 本文摘要:劳动防护用品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防御物理、化学、生物等有害因素伤害人体而穿戴和配备的各种物品的总称。劳动防护用品又称为劳动保护用品或个人防护用品。
  • 一、职业危害与劳动防护用品
        与职业有关的有害因素包括化学性因素、物理性因素和生物性因素。化学性因素指有毒气体、有毒液体、有毒性粉尘与气溶胶、腐蚀性气体、腐蚀性液体等;物理性因素指噪声、振动、静电、触电、电离辐射、非电离辐射、物体打击、坠落、高温液体、高温气体、明火、恶劣气候作业环境(高温、高湿、低温、冷水)、粉尘与气溶胶、气压过高、气压过低等;生物性因素指细菌(炭疽杆菌、布氏杆菌)、病毒(森林脑炎病毒)、传染病媒介物等。
        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主要有技术措施和个体防护措施。当不能采取技术措施,或采取的技术措施不能完全消除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或达不到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时,最常见的个体防护措施是佩戴适合的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防御物理、化学、生物等有害因素伤害人体而穿戴和配备的各种物品的总称。劳动防护用品又称为劳动保护用品或个人防护用品。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特点
        1、特殊性
        防护用品是一种是由用人单位公费购买,按防护要求免费提供给劳动者使用的特殊商品。每年销售额达百亿元以上,全国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商店数千计,有的生产厂则兼经销业务。因此,一方面使防护用品这类商品在进入流通领域之前,确保其产品质量合格;另一方面加强对流通领域的监督抽查,杜绝和减少伪劣产品的销售。
        2、适用性
        防护用品须在进入工作岗位时使用,这不仅要求产品的防护性能可靠、能确保使用者的安全,而且还要求产品适用性能好、方便、灵活,使用者乐于应用。因此,结构较复杂的防护用品,需经过一定时间试用,对其适用性及推广应用价值作出科学评价后才能投产销售。
        3、时效性
        防护用品均有一定的使用寿命。如橡胶类、塑料等制品,时间久后,受紫外线及冷热温度影响会逐渐老化而易折断。有些护目镜和面罩、受光线照射和擦拭,或者受到空气中的酸碱蒸气的腐蚀、镜片的透光率逐渐下降而失去使用价值;绝缘鞋(靴),防静电鞋和导电鞋等的电气性能,随着鞋底的磨损,将会改变电性能;一些防护用品的零件长期使用会磨损,影响机械性能。
        三、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1、立法情况
        劳动防护用品是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的产品。如果设计性能达不到防护要求或在有效期内失去防护能力,将直接危及使用者的安全和健康。
        1949年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人民政府积极发展工农业生产,重视劳动保护工作,提出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劳动保护工作方针,并把“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6年国务院颁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1963年劳动部颁布的《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等政策规定中,都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作了明确的规定,使劳动防护用品作为劳动者必要的劳动防护装备而得到推广使用。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政策和规定。首先国家计委等五个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劳动保护用品工作的通知》,1984年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商业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了《关于改革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的通知》,后来商业部发布了《关于加强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加强防尘、防毒用品经营意见的通知》,劳动人事部、商业部和国家标准局联合颁发了《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1987年劳动人事部颁发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1988年商业部、劳动部等六部局联合颁发了《关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定点经营的通知》,1996年劳动部颁发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等。
        2、标准化工作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劳动防护用品的产品技术标准化工作也得到了发展。截止目前,我国劳动防护用品的标准已有75项,其中国家标准50项,行业标准25项。这些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等效采用或等同采用了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已超过30%,使我国劳动防护用品的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缩小了同国外同类劳动防护用品产品的差距,为中国劳动防护用品进入国际市场创造了条件。
        劳动防护用品的标准化促进了劳动防护用品工业的发展。目前,中国生产的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耳塞耳罩防尘口罩防毒面具、焊接护目镜和面罩、炉窑护目镜和面罩,防冲击眼护具、各种防护服和各种安全鞋、防护手套的企业已超过1000家,分布于全国26个省市(区),部分产品开始出口。
        3、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我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从1991年开始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目前共有800多个企业通过审查并取得了生产许可证。在销售方面,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定点经营,定点经营单位由劳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审核。为了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除了北京和武汉两个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外,还在上海、天津、辽宁、江苏、湖北、广东、浙江、河南、湖南、四川、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北等省市建立了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4、生产管理
       (1)依法生产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的监督和管理制订了一系列政策和规定。原劳动部颁布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中第七条规定:“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具有必备的生产条件和相应的产品质量检验手段,并按照产品所依据的标准进行生产”。第八条规定“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对产品质量负责,按照产品所依据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自检,并出具产品合格证”。《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企业取证条件之一是“在申证产品生产过程中,建立有效且稳定的质量保证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发布)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中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品”。
       (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要建立管理科室,配备质量管理、检验人员和质检仪器设备,对职工进行全面质量管理教育和技术培训。
        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要遵守国家法规,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质量事故的分级、质量事故责任划分、质量事故报批程序以及对质量事故的处罚等,不断提高企业素质,严格按国家(或行业)标准把好产品质量关。凡因不执行新产品试制程序,违反工艺、操作失误、违章作业、设备缺陷及管理不严、指挥不当和保管不善等、致使产品不符合技术标准和设计、工艺等要求,造成成批废品、成批退货、索赔、减产、降等、降价、返修、停产,在国内外造成一定的政治影响和较大的经济损失者,均属于质量事故。
        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要建立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管理制度,对需要重点控制的质量特性、关键部位或薄弱环节处,在一定时间内、一定条件下进行强化检查和考核,使工序处于良好的控制状态。
       (3)严把原材料进货关
        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要件力严格的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进厂检验制度;零部件和成品检验及产品周期检查管理制度;工艺装备管理制度;计量测试仪器的周期检定制度;设备维修检验制度;次品返修管理制度;用户服务管理制度等。
       (4)严把出厂关
        对出厂的产品进行自检自查,严禁不合格的产品出厂。  
        5、使用管理
        有职业危害的企业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和报废等管理制度,保证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和正确使用。
       (1)正确选用和采购劳动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根据劳动者的防护要求,到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或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生产厂家购买劳动防护用品。为保证劳动防护用品质量,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验收。如防触电用品,安全技术部门除检查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外,还应做耐压强度试验,合格者才能使用。
       (2)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所有劳动防护用品都在产品包装中附有安全使用说明书。用人单位应教育劳动者正确使用。如安全带应高挂低用,每次使用前应做外观检查,发现绳无保护套或磨损断股等情况,应停止使用。防毒面具应严格遵守使用规则,使用前要确认使用范围,检查面具的质量,并正确佩戴。防静电鞋在穿用过程中,底部不得粘有绝缘性的物质,避免同时穿用绝缘性强的袜子以及使用绝缘性鞋垫。
       (3)及时更换报废劳动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应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及时更换、报废过期和失效劳动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有效期为三年,超过三年贮存期应进行复验,不合格应及时报废。安全带使用两年后,应按批量购入情况抽验一次,若无破断可继续使用。安全绳应经常做外观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更换。
        6、监督管理
        主管部门应组织所属的劳动防护用品厂的负责人和职工认真学习有关的法规和标准,定期自检自查,督促企业贯彻实施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
       (1)监督依据
         —行政法规
        目前公布的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
         —技术标准
        要依据产品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产品质量进行评价。
        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原劳动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授权的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各省市的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必须根据上述法规实施监督。
       (2)监督体制
        原劳动部1996年4月23日发布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申报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进口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检验”、“省级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日常质量监督检验”;第五条规定“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防护用品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根据以上规定,我国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实行两级管理,即“国家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监检验中心”(简称检验中心)和“省(市)自治区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简称检验站)。上述两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测范围和承检产品项目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劳动部组织专家评审,符合条件者授权方可执行检验任务。
       (3)严格执法
        产品质检机构在监督检验工作中必须严守法纪,秉公执法,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检验技术人员,应熟悉防护用品的结构和技术要求,熟练掌握检验仪器设备,并能对检验结果的数据正确处理,结论判断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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