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年,国家对“节能减排、节支降耗”提上议事日程,于是,全国大小企业开始轰轰烈烈地在节支降耗上大做文章,这本是无可厚非的事情,但笔者却在正常现象的背后发现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个别煤矿企业把“节支降耗”的眼光盯在了劳动防护用品上,或延长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年限,或随意克扣数量,或干脆发点钱了事。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必须予以及时纠正才行,劳动防护用品省不得,因为它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生命安全,否则,将后患无穷,也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曾在医院的手足外科医生说过这样一起事故,说某矿有一矿工在井下清煤时穿了一件破损的工作服,当皮带运转时衣袖不慎被辊轮咬了进去,接着该矿工整个上臂也跟着卷了进去。最终导致这位矿工的手臂伤残。这起事故给我的第一启示就是——工作服破烂是造成这起伤残事故的直接原因。
众所周知,安全与生产是密切相关的。生产必须在安全的前提下进行。而安全又能促进生产。然而,个别煤矿对待安全工作的态度却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检查时重要,平常时次要;矿领导重要,下井工次要。”令人望而生畏,尤其是这种任意克扣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更是那种虚伪态度、怪异思想的赤裸表现。
《劳动法》第五十四条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也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定佩戴、使用。这说明,煤矿企业给职工按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是法律赋予的责任,绝不能随心所欲。表面上看,节约劳动防护用品能暂时省点资金,可一旦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岂不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其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损失是难以估量的。不仅如此,单位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过度“节约”也不利于职工个人工作积极性的发挥。因为大部分职工对企业克扣劳动防护用品的做法有很大的抵触情绪和对抗心理,这种情绪和心理必然会带到工作中去,长此以往,职工的幸福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将微乎其微,工作积极性出现严重“疲软”,这对企业的发展也将是极为不利的。
同时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明确了处罚规定: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企业在为员工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上省不得。否则必将自食其果,最终追悔莫及。